关于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提醒事项
各地级以上市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党组(党委),省各人民团体党组,中直驻粤各单位党组(党委):
近期,我们在审核有关文件稿及对各地各部门报备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时发现,有的文件中规定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不在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批准保留的项目之列.不符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中办发〔2010〕33号)及其实施细则、《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撤并和规范省级考核位查评比表彰活动的意见》(粤办发〔2013〕11号)和《广东省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施细则(试行)》(粤人社发〔2013〕169号)规定的审批要求。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我省《实施办法》精神,从严从紧控制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今后各地各部门在起草或制定相关文件时,规定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必须在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批准保留的项目之列,对于不在此列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展;地级市及以下一律不得举办自行设置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今后,报省委(含省委办公厅)审核的文件稿及报请省委备案的文件中凡是出现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文件的同时对涉及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是否得到审批同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2013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