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广东医学院反腐倡廉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3-09-26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方针,进一步推进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促进学校科学发展,根据《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等学校若干重大问题监督管理的意见》(粤组字〔2010〕8号)和《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暂行规定》(粤教工委〔2011〕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构建反腐倡廉责任体系

(一)明确指导思想。反腐倡廉建设是学校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教、规范管理的内在要求和基本内容。加强学校反腐倡廉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改革创新、统筹推进、重在建设的基本要求;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以体制、机制、制度创新为核心,整体推进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处六项工作,用完善的制度和严明的纪律保证学校各顶工作顺利进行,为促进学校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二)明确责任主体。学校党委是反腐倡廉建设的责任主体,担负着全面领导反腐倡廉建设的政治责任。要把反腐倡廉建设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学校发展总体规划,融入学校各项中心任务。党委每年要专题研究反腐倡廉工作,明确工作重点,召开工作会议,做出总体部署,组织督促检查。学校要认真抓好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中的反腐倡廉工作,要把反腐倡廉要求同行政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与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相结合,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校党委书记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院长对全校行政工作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责。校党委书记、院长对学校反腐倡廉建设要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信件亲自批阅,重要案件亲自督办;要对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落实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全面履行分管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建设职责,每年至少一次听取分管部门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增强监督意识,自觉接受监督,带头开展监督。每年要结合年度考核进行述职述廉。

学校二级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各职能部门和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努力构建权责明晰、逐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反腐倡廉建设责任体系。各二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要对本单位反腐倡廉建设负总责,院长(主任)对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建设负全责;各职能部门正副职对本部门反腐倡廉建设负总责,正职是第一责任人。

(三)强化纪委职责。学校纪委在学校党委和省教育纪工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学校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要积极协助学校党委研究部署反腐倡廉工作,抓好任务分解和落实,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四)严格责任追究。学校将反腐倡廉建设情况列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范围,作为工作实绩内容和奖惩的依据。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根据《广东医学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二、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和监督

(五)坚持党委集体领导,完善领导班子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要求,完善并严格执行《中共广东医学院常委会议事规则》、《中共广东医学院全委会议事规则》、《中共广东医学院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和《广东医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等会议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各二级单位要完善党政领导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六)坚持决策程序,加强对决策的监督。凡是学校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问题,必须经过科学论证,以正式会议形式,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或擅改集体决定,不得以传阅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应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学校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决策之前,必须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通过;应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应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处级以上干部任免,在学校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决策之前,要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之前,应经过专业委员会咨询论证;事关学校改革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代会进行充分讨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规定对学校重大事项进行民主监督,学校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干部人事管理和监督。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健全符合学校特点的干部选拔任用科学机制,加大竞争性干部选拔力度,民主推荐票没有达到应到会(应谈话)人数三分之一的,一般不能列为考察对象人选。完善常委会、全委会讨论决定干部票决制度。完善领导干部职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要定期调整,人财物等权力集中的重点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要定期轮岗交流。建立和完善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党委(常委)会讨论任用干部前书面征求学校纪委意见制度。严格执行《广东医学院人员招聘实施办法(试行)》,规范人才引进和人员招聘工作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及时公开人员招聘信息,组织专家论证把关,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及时进行公示等。坚持和完善“一报告两评议”制度,学校党委每年专题向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中层正职和党代表、教授代表、各类代表报告干部选拔、人才引进和人员聘用工作的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八)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和监督,健全学校经济责任制。完善学校财务集体决策、专家咨询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学校成立由专家组成的预算和投资委员会,负责对学校年度预算的编制、超过一定金额预算的调整、追加或新增预算项目、投资项目和年度预算中大额度机动经费的具体安排进行审议。严格执行财务预决算制度,学校各项事业活动所发生的财务收支都应纳入预算管理范围,各学院(部)、职能部门的创收收入和支出要统一纳入学校预算管理,预算执行的责任应分解到校内各部门、各单位。学校年度预算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方可执行,并向教代会报告年度财务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公开。各学院(部)、职能部门要完善财务收支管理规定,严格审核报销程序;财务“一支笔”要严格履行财务管理职责,每季度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每学期向教职工大会报告、每年向二级教代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杜绝各种乱收费行为,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健全防治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坚决禁止“小金库”,一经核实单位或部门设立“小金库”,严肃处理直接负责人,并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建立学校领导、各学院(部)和职能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制,以及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经济责任制,构建多层次的经济责任制体系。

(九)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所有科研经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保证专款专用。加强学校科研经费预算管理,科学合理编制项目预算,逐步建立和完善全额成本核算制度。科技处、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要进一步完善学校内部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对项目管理费、业务费等支出的监督管理,明确开支范围和比例。科技处、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等部门及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必须切实履行科研经费管理与使用职责,严格项目合同管理,完善报销程序,严把审核报销关,按规定用途和进度使用经费。审计处加强对科研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实施对重大科研课题或大额度科研项目经费的全过程跟踪审计,杜绝科研经费使用中假公济私等行为。

(十)加强审计监督。要采取学校内部审计和委托外部审计事务所审计相结合的办法,加强学校财务收支、基建工程、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等审计工作。要充分发挥审计处的审计监督职能,特别是要加强基本建设工程的审计,凡单体工程项目资金在百万元以上的,要采取跟踪审计和全程监督等同步预防措施。工程建设结算,未经审计和监察部门签字认可的,财务与资产管理处不得支付工程决算款。学校要重视审计结果的运用,建立审计结果联动机制,抓好审计结果的整改落实。

(十一)健全工程建设决策机制。要科学合理地制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及校园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勤俭办教育的精神,控制建设成本。坚持基建(修缮)项目集体决策制度和按规定报批制度,新上项目或项目内容的变更必须经集体决策。对基建工作中投资估(概、预)算、建设工期和项目变更等专业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必须经专家咨询论证;对校园建设总体规划、重大工程项目的选址与建筑设计,必须经专家组咨询论证和征求教职工意见,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批。

(十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办事。后勤基建处要严格遵守国家基本建设法律法规,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学校基建(修缮)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办事。任何人不得违规干预和插手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不得违规干预招投标活动或以任何方式支持、授意、默许、同意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不招标、通过肢解工程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擅自改变招标方式、擅自扩标;不得支持、授意、默许、同意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与中标人签订项目承包合同;不得要求职能部门不履行合同或违反承包合同规定。

(十三)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后勤基建处要建立健全基建工程立项、招投标合同、施工现场管理、设计及材料变更、竣工验收、结算和决算等方面的管理监督制度。领导干部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变更设计图纸、增加施工现场签证。出现上述行为并导致工程造价超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审批)工程造价10%的,须追究审批人和相关领导、后勤基建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实施基建(修缮)工程的项目管理与财务管理分离,实行项目工程款支付“两支笔 ”会签制度。大力推行基建(修缮)项目全过程审计,开展后勤基建处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

(十四)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各项采购监管制度。建立健全物资(设备)采购工作的决策、执行和监督三分离工作机制,以及采购招标信息公开、评委专家库、大额采购项目论证、集体决策和采购监管工作制度,明确关键环节应遵循的原则、选择标准和工作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在预算年度内采购省级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集中采购)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分散采购)的货物、服务、工程项目等,都应进行政府采购,并按规定编入年度预算。

(十五)加强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和监督。学校要通过设备处统一组织实施对仪器设备、教学器材、药品、医疗器械、教材图书等大宗物资的采购,做到公开透明,阳光采购。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要加强对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的管理,严格程序,加强监督,防止暗箱违规操作。严禁任何人员在采购活动中违规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防治商业贿赂。审计处要开展物资采购审计,促进完善采购管理机制。设备处要加强教学仪器设备等物资使用、报废等环节规范管理,提高使用效益。领导干部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采购事务;不得通过各种方式拆标、分标规避政府集中采购;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明示、暗示采购执行部门或采购工作人员向特定供应商进行采购。

(十六)加强学校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落实学校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的身份直接投资办企业的规定。各学院(部)、各职能部门等非法人单位严禁对外开展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财务与资产管理处会同设备处、后勤基建处、科技处建立完善学校资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完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和物资(设备)报废(报损)处理有关制度,依法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十七)深入推进学校招生“阳光工程”。完善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六公开”制度,不断扩大公开范围,规范公开流程,丰富公开内容,使招生工作在阳光下运行,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招生计划管理,完善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命题、评卷、复试等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对研究生复试参与教师、复试题目的监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要加强对学校招生录取的全程监管,防范招生录取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八)加强各种评审、评估、评选、评奖等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从严控制项目,坚持公开透明,实施廉洁评审,确保公平公正,坚持实事求是,防治弄虚作假。坚持学术诚信,端正学术风气,科技处等职能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规范学术权力的各项制度。充分依靠和发挥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作用,坚决整治各种学术不正之风,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十九)完善机关作风建设和效能建设制度。学院办公室、监察处要强化督办制度,建立并推行问责制度,推动学校重大改革决定和措施的落实,着力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各职能部门要坚持依法办事,推行规范化管理,及时做好规章制度的废、改、立工作,尤其要针对实际工作中容易出现漏洞和产生问题的关键环节,及时规范程序,做好风险防范,完善相关制度;机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机关作风建设有关制度,继续实施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等。

(二十)健全民主监督机制。要按照党的十七大关于充分发扬民主和深化党务公开、政务公开的要求,全面提升校务公开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认真落实《广东医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大校、院(部)两级信息公开力度,制定校务公开目录和公开指南,扩大并细化公开内容,丰富创新公开形式,完善公开程序,保证公开内容的全面和真实。党委组织部、党委办公室要积极推动党务公开,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切实保障党员批评、建议、检举等权利,拓宽党员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渠道。健全各种形式的民主监督机制,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学院办公室要通过各种形式把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向师生员工和社会予以公示、公开,认真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二十一)保障学术权力。科技处要修订完善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明确人员构成、议事范围、议事程序和决议执行等事项,慎重确定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学术委员会中担任校级领导和中层干部的人员一般不超过总人数的1/2。领导干部不得干预学术委员会的议事过程,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原则上不得否决学术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按正常程序作出的决议。学术委员会应依法依规行使学术权力,认真负责调查和评判学术不端行为,端正学术风气。

(二十二)加强领导干部学术行为监督。领导干部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不得利用权力或影响力与本校教师争限额申报的科研课题和研究项目,不得利用职权为本人所承担的科研项目谋取私利,不得从事有悖学术道德、职业道德的活动。

(二十三)严格界定领导干部收入分配和报酬领取范围。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把主要精力用于学校管理工作,不得因教学、科研任务影响学校管理工作。除直接从事教学、科研所获报酬外,不准在本人学术业务所属单位或分工联系单位领取津贴、补贴、奖金;不准收受学校所属单位及个人的礼金、有价证劵、支付凭证等财物。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如实填报有关情况,主动接受监督管理。

三、突出思想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二十四)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反腐倡廉教育。学校党委要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学校党委宣传教育总体部署,贯穿于学校工作的各个方面,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廉洁从政、党的作风和纪律教育,筑牢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两道防线。校、院两级党委中心组学习每年应安排1~2次以反腐倡廉建设为主要内容的集中学习。党校要把反腐倡廉教育列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在培训中开设廉政教育课程。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要坚持经常性教育和集中教育相结合、示范教育与警示教育相结合、自律教育与他律教育相结合,每年结合工作部署,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和党纪法规教育,尤其要加强对学校重要岗位、重点部位工作人员的反腐倡廉教育,增强领导干部增强拒腐防变意识,预防各种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把反腐倡廉教育与切实改进领导干部作风紧密结合起来,着力解决一些领导干部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以良好的党风促政风带校风。

(二十五)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把廉洁教育和诚信教育贯穿师德建设的各个环节,进一步健全师德规范体系,提高教师的职业品德修养和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加强对学术带头人、科研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等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大力开展表彰和树立优秀教师先进典型等宣传教育活动,弘扬淡泊名利、廉洁从教、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的优良教风,努力营造全面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

(二十六)加强大学生廉洁教育。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在大中小学全面开展廉洁教育的意见》(教思政〔2007〕4号),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专业教师队伍的主导作用、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引导作用和学生骨干队伍的示范作用,充分利用新生入学教育、毕业生教育等形式和各种校园文化活动 , 深入开展校园廉政文化建设。开展合格公民、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教育。努力探索适应新时期要求的校园廉政文化建设新途径,总结推广一批校园廉政文化品牌和廉政文化理论研究成果。

四、坚持惩防并举,保持惩治腐败强劲势头

(二十七)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学校党委要加强组织领导,旗帜鲜明地支持纪委依纪依法查处案件,切实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纪委要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严肃查办权钱交易和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严肃查办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和失职渎职案件。继续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进一步加强对不正当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着力构建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二十八)坚持依纪依法办案。要严格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办案方针,认真做好信访举报与案件查处工作,做到有访必受、有案必查。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履行办案程序,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强化案件管理和监督。要严格区分违纪与违法界限,正确把握政策和策略,综合运用法律、纪律、行政和经济处罚、组织处理等方式和手段,实现查办案件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纪效果的有机统一。要制定协同办案的程序和办法,建立案件证据移送等制度,推进案件协调工作的制度化和程序化。

(二十九)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综合效应。深入剖析案件暴露出的问题,查找薄弱环节,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强化办案的治本功能。加强政策指导,注重把查案的整改工作从发案岗位延伸到整个部门(单位)、整个学校,增强整改成效。利用典型案件以案释纪、以案释法,积极开展警示教育,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综合效应。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

(三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确保取得实效。学习贯彻本《实施意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学院(部)、职能部门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要将《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工作规划,抓紧制定具体落实措施。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组织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或贯彻不到位的部门和单位,要坚决追究其党政负责人的责任。附属医院可参照本《实施意见》,认真贯彻落实。

上一条:广东医学院党风廉政监督员和特邀监察员工作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