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医学院党风廉政监督员和特邀监察员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3-09-28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和教职工在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和效能建设监察中的作用,建立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专门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制,切实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效能建设,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根据纪检监察工作需要,学校在二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中聘任党风廉政监督员,在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离退休干部和职工代表中聘任特邀监察员,建设和完善纪检监察工作网络,加强党内监督和行政监察工作。

第三条 党风廉政监督员和特邀监察员工作是学校纪检监察工作的组成部分,根据学校纪委、监察处的委托开展监督、监察工作,监督、监察业务受学校纪委、监察处领导。

第四条 党风廉政监督员和特邀监察员聘任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和政策,热爱教育事业,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二)关心学校发展建设,热心纪检监察工作,敢于坚持原则,密切联系群众,注重调查研究,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三)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监督工作能力。

(四)能自觉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学习纪检监察业务知识,善于总结经验,认真履行职责。

(五)实事求是,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依法办事,严守秘密。

(六)身体健康。

第五条 党风廉政监督员和特邀监察员的职责和任务

(一)了解并反映学校各职能部门、各单位、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情况和廉政勤政情况。

(二)宣传有关廉政建设、行政监察的形势和任务,以及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

(三)及时反馈师生员工对学校廉政建设、行政决策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传递师生员工对监督、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对学校纪检监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的安排下,参加信访接待、执法监察、专项检查、案件调查和重大监察事项质询等工作。

(五)参与有关反腐倡廉内容的业务调研。

(六)完成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委托办理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党风廉政监督员和特邀监察员的权利

(一)参加或列席纪委、监察处召开的纪检监察工作有关会议。

(二)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了解所反映和传递的检举、控告和申诉的办理情况。

(四)参加纪检监察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

(五)接受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委托开展纪检监察工作时,享有同样的检查权、调查权和建议权。

第七条 党风廉政监督员和特邀监察员的聘任

(一)党风廉政监督员由各二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在征得本人同意后推荐,特邀监察员由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和工会在征得本人同意后推荐,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会同相关部门审核考察后报学校确定聘任。

(二)党风廉政监督员和特邀监察员由学校颁发聘书,并通知其所在单位、党派、团体和发文公布。

(三)党风廉政监督员和特邀监察员聘期与纪检监察干部同步。聘期内如出现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予以解聘。

第八条 党风廉政监督员和特邀监察员的组织管理工作

(一)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建立与党风廉政监督员和特邀监察员所在单位的联系,及时通报他们参与纪检监察工作的情况,取得各单位对他们工作的支持。

(二)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组织党风廉政监督员和特邀监察员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工作情况交流、探讨问题、文件传达、业务培训等,以及广泛听取他们对学校廉政建设和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对忠于职守、成绩突出、勇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的党风廉政监督员和特邀监察员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能履行职责或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党风廉政监督员和特邀监察员,报学校予以解聘,并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追究相应的责任。

(四)党风廉政监督员和特邀监察员必须遵守纪检监察工作纪律,未经许可不得披露纪检监察工作的有关情况。

(五)对于打击报复党风廉政监督员和特邀监察员的行为,由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六)党风廉政监督员和特邀监察员属于义务工作性质,不脱离原工作岗位。在参加纪检监察工作期间的费用,由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解决。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由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关于加强校园廉政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下一条:关于加强广东医学院反腐倡廉建设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