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工作方针,做好受处分人员的思想转化工作,鼓励干部干事创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监察组受处分人员回访教育工作办法(试行)》(粤纪监驻教育发〔2020〕30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回访教育工作坚持依纪依法、保障权利,分级管理、协作配合的原则。
第三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学校开展回访教育的对象为学校管理的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中共党员,或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监察对象。
第四条 回访教育工作由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实施,组织人事部门及受处分人员所在党组织(单位)协助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回访教育内容:
(一)受处分人员对自己所犯错误的认识及学习、生活、工作情况;
(二)受处分人员的整改情况;
(三)受处分人员职务、职级、待遇、年度考核、评先评优等影响性规定的落实情况;
(四)恢复党员权利情况;
(五)所在党组织(单位)对受处分人员思想、工作情况的基本评价。
第六条 回访教育应按照下列方法和程序进行:
(一)确定回访人员和回访对象。由学校纪检监察室安排两名以上纪检监察干部组成回访人员并研究确定回访教育对象。
(二)征求意见。征求受处分人员意见,与受处分人员约定回访时间地点。可到其单位面谈,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安排在纪检监察部门谈话。受处分人员不愿接受回访的,不对其开展当面谈话工作并说明情况,应听取其所在党组织(单位)的评价,将有关材料存入案卷。
(三)查阅资料。回访人员查阅受处分人员所在党组织(单位)开展教育管理工作的资料,全面了解受处分情况。
(四)当面谈话。了解受处分人员对违纪违法行为认识和改正、工作生活情况,听取其诉求,并做好教育疏导;了解其所在党组织(单位)对其进行日常教育管理情况;听取其对审查调查工作和处分执行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听取评价。听取受处分人员所在党组织(单位)党员干部对其思想状况、现实表现和工作实绩的评价;重点了解其在受处分期间是否有悔改表现,是否再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由所在党组织(单位)填写《回访对象评价表》(附件1)。
(六)填表反馈。整理回访情况,作出公正客观评价并填写《回访教育登记表》(附件2),存入案卷和受处分人员廉政档案;对回访过程中受处分人员提出的合理诉求,视情况向相关党组织(单位)(或受处分人员)反馈并协调落实。
第七条 工作要求
开展回访教育,由学校纪检监察室1名负责人带领1至2名纪检监察干部进行,回访教育时间和次数根据实际安排;与被回访教育人员谈话时,应认真听取其对所犯错误的认识,了解整改情况,肯定成绩,指出问题,促其思想上转化,行动上改正,更好地做好本职工作。
第八条 结果运用
处分影响期届满后,应当根据回访教育、考核评价情况,按期解除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对思想转变好、综合素质高、工作实绩突出的,可以向所在党组织(单位)和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推荐使用建议;对受处分后不思悔改、表现不好的,严肃批评教育;经教育拒不认识错误、改正错误,且在处分影响期内再次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从重处理处分;发现受处分人员职务、职级、待遇、年度考核、评先评优等影响性规定落实不到位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整改,学校应视情形追责问责。
第九条 上级对受处分人员教育回访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回访对象评价表
2.回访教育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