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医党发〔2015〕39号
关于印发《中共广东医学院委员会党风廉政
建设“一岗双责”实施办法》、《中共
广东医学院委员会关于开展述责述廉
述德活动的实施意见》和《中共
广东医学院委员会关于党风廉政
建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通知
学校各二级党委(党总支),各职能部门,各教学、教辅、科研和附属单位:
《中共广东医学院委员会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实施办法》、《中共广东医学院委员会关于开展述责述廉述德活动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广东医学院委员会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广东医学院委员会
2015年10月26日
中共广东医学院委员会
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学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班子及其成员、各单位(部门)负责人。
第三条 “一岗双责”是指学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在抓好本职业务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的同时,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完成分管范围内的业务工作和队伍管理、廉政建设等负有双重责任,确保干部职工作风过硬、自律严格、群众满意。
第四条 实行“一岗双责”坚持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分管领导各负其责、各单位(部门)抓落实、全体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和支持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纳入每位领导班子成员、各单位(部门)负责人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做到与学校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 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一把手”负总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校领导在对分管单位(部门)加强业务领导的同时,必须负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加强对分管单位(部门)落实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各项权力能够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规范行使,确保分管单位(部门)人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上不出问题。单位(部门)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责任人,对本单位(部门)人员的廉政建设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要注重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日常教育、监督和管理,确保本单位(部门)人员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六条 党委肩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坚持实行“下管一级”的原则,学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单位(部门)负责人必须认真履行职权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一)党委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党委书记、校长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单位(部门)负责人负领导责任;
(三)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单位(部门)负责人和关键岗位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分管单位(部门)其它人员负领导责任;
(四)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章 责任分解
第七条 领导班子应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组织完成上级下达的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牵头、协办工作任务;
(二)把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纳入学校工作总体规划,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把廉政教育纳入年度工作,结合部门工作实际,组织党员干部学习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法规制度,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教育;
(四)定期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落实“一岗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不断加强体制机制建设,强化监督制约,制定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
(七) 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工作上的不正之风;
(八)支持纪委履行职责,严肃查处违法违纪人员,对重大案件和重大案件线索,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向上级纪委及有关部门报告;
(九) 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全年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少于2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每年听取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不少于2次,对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下一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
第八条 领导班子成员负有以下直接领导责任:
(一)协助党委书记、校长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在部署、检查业务工作时,负责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定期分析、研究分管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管好分管单位(部门)的干部职工特别是处级以上干部,发现问题及时批评教育,及时做出处理,并向党委提出防范措施;
(三)加强对分管单位(部门)干部职工的监督,及时了解和掌握单位(部门)干部职工执行廉政纪律的情况,注意掌握干部职工八小时外的生活圈、社交圈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醒;
(四)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五)支持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分管单位(部门)的违法违纪问题,做好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六)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分析和解决分管单位(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工作经验,培养树立廉政勤政典型;
(七)加强对其他班子成员的监督;
第九条 单位(部门)负责人负有以下直接领导责任:
(一)组织本单位(部门)干部职工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加强廉政勤政教育,增强廉政意识和法纪观念。严格按照与党委签订的责任书履责,确保本单位(部门)干部职工在廉洁自律上不出问题;
(二)结合本单位(部门)工作特点和实际,认真部署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查找容易产生不廉洁问题的风险点,提出对策,堵塞漏洞,完善制度,执行工作规程,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不廉洁行为发生;
(三)监督检查本单位(部门)干部职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和廉洁从政情况,及时解决和纠正存在问题;
(四)及时报告本单位(部门)干部职工执行党风廉政纪律情况,掌握干部职工倾向性、苗头性的违纪问题后,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和警示提醒;
(五)带头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六)积极配合和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七)每学期向分管领导报告一次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十条 “一岗双责”考核工作由党委统一领导,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采取分级负责、逐级考核的办法实施,考核结果报党委。
第十一条 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年度考核、工作目标考核等结合起来进行。考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项考核。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要把贯彻落实“一岗双责”情况作为年度工作总结和领导干部专题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如实检查和汇报,并每年公开进行口头或书面述职述廉,接受群众和组织的监督。
第十三条 “一岗双责”考核情况每年通报一次,对执行严格、成绩突出的,给予通报表彰;对落实不力的提出批评和建议,并限期改正。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学校政策及管理规定,弄虚作假的;
(四)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五)对分管范围内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报、包庇、纵容的;
(六)因失职或失察,致使直接管辖范围内的工作人员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
(七)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敷衍塞责、不抓不管,以致发生大案要案、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没有严格执行监督制约制度,对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没有及时上报的,或者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弄虚作假、不如实报告的;
(九)其他应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责任倒查制度,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责任单位(部门)、分管领导实施追责。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批评教育,凡因“一岗双责”履责不到位,致使在其分管范围内出现违纪问题尚够不上纪律处分的,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进行批评教育,各单位(部门)负责人由分管领导进行批评教育;
(二)公开检讨,凡因“一岗双责”履责不力,在分管范围内出现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被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的,分管学校领导在学校党委会上做出深刻检讨,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在学校办公会上做出深刻检讨;
(三)通报批评,凡单位(部门)负责人因“一岗双责”履责不力,属明显失职导致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问题失察的,在全学校予以通报批评;
(四)责令辞职,凡因“一岗双责”履责不力,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负有明显直接领导责任的单位(部门)负责人,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纪律要求,由学校党委责令辞职;
(五)从严查处,凡“一岗双责”严重履责不到位、自身出现违纪现象的单位(部门)负责人,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共广东医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共广东医学院委员会关于开展
述责述廉述德活动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3〕12号)和省委办公厅《关于开展述责述廉述德活动的意见》(粤委办〔2014〕19号)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加强对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现就开展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向纪委全会述责述廉述德并接受评议活动(以下简称“三述”活动),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三述”活动范围
从2016年起,每年至少开展1次“三述”活动,一般在每年初的纪委全会上进行,必要时召开专门纪委全会进行。每次参加“三述”活动的人数不少于5人,各二级党委(党总支)主要负责人在一届任期内必须参加1次。
二、“三述”活动主题
紧扣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保持廉洁自律、加强从政道德建设的主题,突出以下三个方面的重点内容。
(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主要包括:全面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贯彻落实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进行研究分析,明确工作要求和责任,开展督促检查,严格考核问责;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协助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等。
(二)坚持廉洁从政的情况
主要包括:克己奉公,带头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实施办法等,正确行使权力;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规则;执行有关个人事项报告制度,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约束,做廉洁从政的表率等。
(三)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的情况
主要包括: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锻炼,坚定政治立场;加强纪律建设,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加强作风建设,践行党的宗旨;加强品德修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
三、“三述”活动步骤
(一)制定方案。纪委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时间和具体安排,与组织部门共同确定每期“三述”人员名单,报学校党委同意后,提前1个月通知“三述”人员和相关单位。
(二)撰写报告。根据工作方案,“三述”人员在深入听取干部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围绕责、廉、德情况认真撰写个人报告。报告要突出重点,立足一把手的岗位,紧贴一把手的实际,对照一把手的要求,既肯定成绩、又查摆问题,同时明确整改方向。“三述”人员的个人报告将在校园网上公示。纪委须提前把“三述”人员的个人报告印发纪委委员审阅。
(三)大会述评。“三述”人员在纪委全会上报告情况并接受纪委委员评议。评议一般以书面、无记名的形式进行,并按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3个档次进行测评。
(四)汇总反馈。纪委对“三述”人员的评议结果,经报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三述”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参与评议的纪委委员反馈,并通报学校党委和组织部。反馈内容包括评价、测评情况及改进工作的建议。对在测评中满意率偏低的,进行约谈提醒。对有关建议,纪委督促落实。
四、“三述”活动要求
(一)组织领导。“三述”活动坚持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实施、组织部门配合、纪委委员参与的工作机制;立足党内监督,发扬党内民主,做到实事求是、公正客观;认真听取“三述”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坚持正面宣传、积极引导,营造“三述”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客观公正。“三述”人员要在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撰写报告、进行“三述”;纪委委员要事前对“三述”人员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力求全面深入掌握情况,客观、公正、准确地对“三述”人员作出评价。
(三)完善机制。 “三述”活动将成为纪委的常规工作之一,要不断完善和规范,形成长效机制。将“三述”活动与征求干部群众意见结合起来,积极探索列席旁听、提问答辩、函询等方式,增加“三述”活动的透明度与公信度,务求“三述”活动取得实效。
中共广东医学院委员会
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我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应当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遵循“严格要求、事实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三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学校班子及其成员,各单位、部门负责人)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知情不管、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或者由于管理不善、控制不严等,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在干部选拔任用中拉选票、打招呼,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跑官要官;或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的;
(七)在人才引进、人员聘用、职称评聘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和工作程序,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的;
(八)授意、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九)“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违反民主程序或不负责任,给学校或本单位造成一定损失或损害广大师生员工合法权益、切身利益的;
(十)违反有关规定,直接干预和插手学校基建项目、大型物资设备采购及招投标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以任何方式支持、授意、默许、同意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不招标、通过肢解工程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擅自改变招标方式、擅自扩标的;或者违法规定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变更设计图纸、增加施工现场签证,导致工程造价超出主管部门核准(审批)工程造价的10%的;
(十二)对物资设备采购及物业管理、车辆维修保养、印刷等服务类采购,采用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的;或者招标采购中暗箱违规操作的;或者通过各种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的;或者指定物质品牌或设定限制性的技术参数来排斥同类品牌的;或者在采购活动中违规接触投标人以及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财物和有价证券;或接受可能损害学校利益的礼品、宴请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
(十三)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设立“小金库”或出现“公款私存”、“帐外帐”和“体外循环”问题的;
(十四)在科研经费使用中有假公济私等行为,违反开支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要求,违反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规定,触犯财经纪律的;
(十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党风廉政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或者对监督检查人员、办案人员、检举控告人员、提供证据人员无理刁难、打击报复的;
(十六)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三章责任追究方式
第四条领导班子有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五条 领导干部有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六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所列情形,并有下列情节之一的,要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七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所列情形,并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四章责任追究的启动程序和结果运用
第八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实施细则,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是否实行责任追究,须经纪委会讨论,校党委通过,根据情况(问题的情节、性质、干部管理的权限等),由纪检监察部门或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执行。
第九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实施细则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列入中层干部民主生活会内容,并记入中层干部廉政档案。
第十三条 对校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第十四条纪委应当加强对各二级党委、党总支、职能部门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要及时督促各二级党委、党总支、职能部门予以纠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中共广东医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
广东医学院党委办公室 2015年10月26日印发校对人:罗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