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2017〕30号
关于印发《中共广东医科大学委员会
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和
诫勉谈话的实施细则》的
通知
学校各基层党委(党总支部),各单位、各部门:
《中共广东医科大学委员会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和诫勉谈话的实施细则》经学校六届一百三十四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广东医科大学委员会
2017年10月23日
中共广东医科大学委员会对党员领导干部
进行函询和诫勉谈话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学校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监督管理,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和《关于规范高校纪委执纪审查工作的通知》(粤纪驻教育发〔2017〕36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全体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条学校纪委负责实施函询和诫勉谈话。
第二章函询
第三条 对于信访、举报以及其他途径反映的一般性问题,查清后只适合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反映问题较为笼统,难以查证核实的,可以实施函询,主要包括:
1.工作、生活作风及廉洁自律方面的一般性问题;
2.一定时期、范围内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3.需要引起各单位和领导重视并加以整改的问题;
4.其他需要实施函询的问题。
第四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应填写《函询书呈批表》(附件1),经学校纪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向函询对象发送《信访函询通知书》(附件2)和《信访函询书》(附件3)。
第五条 函询对象应当在收到函询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答复。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明清楚的,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可以再次函询。
第六条 函询工作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完成,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应填写《信访函询书复函呈批表》(附件4),按照予以了结、初步核实、谈话提醒、再次谈话函询、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纪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三章诫勉谈话
第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存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三条及中央组织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所列举问题之一及其他需要诫勉的情形,情节轻微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于党纪政纪处分的,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第八条 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由学校纪委公室提出意见,报学校党委批准后实施,并通报诫勉谈话对象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
第九条 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采用谈话的方式。予以诫勉谈话处理的,纪委办公室应填写《诫勉谈话审批表》(附件5),经审批后,向诫勉谈话对象发出《诫勉谈话通知书》(附件6),诫勉谈话对象必须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自觉接受组织的谈话,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诫勉谈话结束后,纪委办公室应填写《诫勉谈话登记表》(附件7)。
第十条 谈话人根据诫勉谈话对象的职务层次和具体岗位来确定,对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职能部门正副职进行诫勉谈话的,一般由学校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分管校领导作为谈话人,或由学校党委委托纪委办公室、监察处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
第十一条 受到诫勉谈话的党员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以及当年各类先进评优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重用。
第十二条 诫勉谈话的六个月后,学校纪委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节轻重,上报学校党委按相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建立诫勉谈话档案管理制度,对诫勉谈话材料进行留存。并根据问题性质及干部管理权限将约谈情况抄送上级或校内有关部门,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纪律要求
第十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接受函询和诫勉谈话时,必须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追查反映问题人员,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有关工作人员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和诫勉谈话的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非党员领导干部,需要进行函询和诫勉谈话的,适用本细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函询书呈批表
2.函询通知书
3.函询书
4.函询书复函呈批表
5.中共广东医科大学委员会诫勉谈话审批表
6.诫勉谈话通知书
7.中共广东医科大学委员会诫勉谈话登记表
附件1:
函询书呈批表
编号 |
XXX﹝XXX﹞XX号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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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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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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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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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问 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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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 部门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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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 导 批 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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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联系方式:填表时间: |
附件2:
函 询 通 知 书
广东医纪函询[ XXX] 第X号
同志:
根据《中共广东医科大学委员会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和诫勉谈话的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请你对以下情况实事求是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将书面说明和有关证明材料于XXX年X月X日前报送我委。
中共广东医科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年月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件3:
密级 XXXX〔XXX〕XX号
函 询 书
函询对象: |
XXX |
工作单位: 职务: |
XXX |
XXX |
中共XXXX纪律检查委员会
X年X月X日制
填 写 要 求
一、函询对象应对群众信访反映问题实事求是逐条作出说明。
二、所作说明应在相应栏目内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书写(可另附页),且由本人亲笔签名。如有相关证明材料可作为附件附上。如需整改的应提出整改意见。
三、请在接到本函询书15个工作日内,将填写后的函询书及附件寄送XXXXX办公室。
四、函询书将存档备查。作虚假说明的,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群 众 反 映 的 主 要 问 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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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 询 对 象 就 反 映 问 题 所 作 的 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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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 询 对 象 就 反 映 问 题 所 作 的 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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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 询 对 象 就 反 映 问 题 所 作 的 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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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签名: 手机号码: |
承办部门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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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书记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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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书记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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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函询书复函呈批表
XXX[XX]XXX号
函询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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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及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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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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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及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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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办领导/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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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复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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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询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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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函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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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意见 |
经办人:日期: |
领导批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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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医科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附件5:
中共广东医科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诫勉谈话审批表
谈话对象基本情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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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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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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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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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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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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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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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批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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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诫勉通知书
广东医纪诫勉[ XXX] 第X号
同志:
根据《中共广东医科大学委员会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和诫勉谈话的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进行诫勉谈话。请你就以下方面情况(见谈话的主要内容),实事求是地作出说明,也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于XXX年X月X日X时到XX接受谈话。
以下为谈话的主要内容:
1. ……………………
2. ……………………
3. ……………………
中共广东医科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年月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抄送:XXX
附件7:
中共广东医科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诫勉谈话登记表
谈话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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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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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人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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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部门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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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对象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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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部门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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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人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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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部门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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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席人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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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部门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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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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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人提 出的诫勉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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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 简要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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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对象签名: 年月日 |
领导 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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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表一份与诫勉对象书面材料一并存入个人廉洁自律档案。
广东医科大学党委办公室 2017年10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