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自身建设,完善和规范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纪委全委会)的议事和决策程序,促进纪委议事决策的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
(一)纪委全委会是纪委的议事决策机构。
(二)纪委全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有关事项。
二、议事范围
(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纪委、学校党委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研究制定贯彻实施意见和办法。
(二)讨论审议纪委工作报告。
(三)研究制定学校纪检监察工作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部署相关专项工作。
(四)讨论决定学校纪委的重要决议、决定,研究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重要请示和报告,落实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交办的重要任务。
(五)讨论决定有关重要信访举报、纪律审查及党员控告、申诉情况的处理意见。
(六)讨论决定对有关党组织和党员的处理、处分意见。
(七)研究审理案件检查和信访调查等工作,并作出相关决定。
(八)研究讨论学校党委要求纪委提出意见建议或其他需由纪委全委会讨论的事项。
三、议事制度
(一)纪委全委会一般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纪委全委会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纪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纪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须会前请假。会后由纪委负责同志或有关同志向其通报本次会议的内容。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状态,来不及召开纪委全委会的,纪委书记、副书记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应急处理,但事后应及时向纪委全委会报告或分别向纪委委员通报。
(二)纪委全委会议事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会议的决定或决议,必须经到会过半数的委员同意,方能生效。
(三)纪委全委会根据议题需要,校纪委办、监察处工作人员及与议题有关的其他部门人员可以列席纪委全委会,列席会议的人员和范围由纪委书记确定。
(四)提交纪委全委会讨论的议题,由纪委书记确定。其他部门和纪委委员需要提交纪委全委会讨论的问题,由纪委办公室汇总,并提出安排建议,报纪委书记审定。重要的会议材料一般应提前发给各个纪委委员。对于重大问题或事项,应在纪委全委会讨论之前,进行必要的协商和调研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然后提交纪委全委会讨论。
(五)纪委全委会讨论有关事项和问题,事前要深入调研,讨论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决定问题要慎重、正确集中地做出结论。纪委委员都应发表同意、不同意、保留意见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到会委员过半数通过方能形成决定(未到会纪委委员书面意见不能计入表决票数)。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交换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六)根据讨论不同议题和情况,表决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和无记名票决等方式。表决时,纪委书记应末位表态。
(七)纪委全委会的会务工作由纪委办公室负责,会议由专人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决定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并做好相关材料存档工作。
(八)纪委全委会决定的事项,要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纪委书记、副书记或分工负责的同志抓紧落实,明确由其他部门负责落实的,纪委办公室应协助传达和催办,并及时向纪委负责人报告执行情况。
四、议事纪律
(一)对纪委全委会作出的决定、决议,纪委委员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实际工作中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的,可向书记建议提请下次纪委全委会讨论,但在纪委全委会没有作出新的决定前,应坚决执行。
(二)纪委全委会实行回避制度。议题如涉及到纪委委员或其配偶、子女、直系亲属以及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的必须回避。
(三)纪委全委会与会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保密制度。如有违反保密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附则
(一)本规则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