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进一步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优化党内政治生态,加强执纪执法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党委建立监督执纪专项检查工作制度,对全校基层党委(党总支部)和各单位、部门开展监督执纪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
第三条 专项检查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突出政治监督,聚焦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为学校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第四条 专项检查工作坚持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专项检查机构具体实施、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成立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向学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检查办”),作为学校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处理专项检查工作的日常事务。
学校党委设立若干专项检查检查组(以下简称“检查组”),承担专项检查工作任务。检查组向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副书记和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纪检监察室、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党委教师工作部、财务处、审计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上级有关决议、决定,落实学校党委决策部署;
(二)研究提出专项检查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
(三)听取专项检查工作汇报;
(四)研究专项检查结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对检查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六)研究处理专项检查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七)向学校党委报告专项检查工作情况。
第七条 检查办挂靠学校纪检监察室,检查办主任由纪检监察室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党委办公室副主任、党委组织部副部长、纪检监察室副主任担任,成员由校长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工会等部门1名负责同志组成。
检查办的职责是:
(一)向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
(二)健全专项检查工作制度,统筹、协调、指导检查组开展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公开和舆论宣传工作;
(四)对学校党委和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对被检查基层党委(党总支部)、单位、部门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督办;
(六)对参加专项检查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七)办理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成员3―5人(必要时可增加)。组长由学校党委根据每次专项检查任务确定并授权,由学校正处级党员领导干部担任,副组长由学校副处级党员干部担任,其他成员从学校各基层党委(党总支部)、单位、部门的党员干部中抽调选配。检查组人员组成由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专项检查任务选聘,并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九条 选配专项检查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专项检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专项检查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参与专项检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条 检查组实行组务会制度,对专项检查方案、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组人员管理及工作分工、专项检查报告、反馈意见,以及其他重要问题进行集体研究,组务会议要做好会议记录。
第十一条 被检查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自觉接受检查和监督,确定1名党员干部具体负责与检查办、检查组的日常联络协调工作,做好相关材料提供、后勤保障、协调联系等工作。
第三章 专项检查范围和内容
第十二条 检查对象和范围是:
(一)各基层党委(党总支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各单位、部门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检查对象重点是各基层党委(党总支部)、单位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检查对象可适当延伸。
第十三条 专项检查工作应当突出政治监督,把做到“两个维护”作为根本任务,把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情况作为重中之重,紧紧围绕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等方面,深入查找并纠正政治偏差。具体检查内容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一)围绕党的政治建设,重点检查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情况。主要有: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二十大精神上,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情况;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断提高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情况;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上级工作要求情况;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情况;执行学校党委工作要求,推动单位、部门改革发展情况;落实党政联席会制度、党委(党总支部)会制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情况。
(二)围绕党的思想建设,重点检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情况。主要有: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情况;组织实施党的创新理论学习计划情况;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实现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情况;全面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牢牢把握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对课堂、讲座、网络、论坛、社团等阵地的建设与管理情况;师德师风建设情况。
(三)围绕党的组织建设,重点检查基层党组织建设和选人用人情况。主要有:落实抓党建的主体责任,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情况;党委(党总支部)全面监督、党支部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情况;党建工作与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以党建引领保障单位、部门改革发展情况;落实基层组织生活制度,抓好队伍建设、党员发展、党员教育管理等工作,推动基层党支部建设情况;执行领导干部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出国(境)有关规定和请示报告制度情况;严把单位、部门干部选任、人员聘用、人才引进等工作中的原则、程序和纪律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的情况。
(四)围绕党的作风建设,重点检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纠治“四风”的情况。主要有: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具体措施及执行情况;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坚持带头转变作风,以上率下,发挥“头雁效应”情况;防止“四风”反弹回潮,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情况;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情况;破除特权思想、特权现象的情况。
(五)围绕党的纪律建设,重点检查党规党纪执行情况。主要有: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情况;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监督条例、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情况;强化经常性纪律教育,结合实际开展警示教育,强化纪律执行情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情况;开展谈心谈话情况。
(六)围绕全面从严治党,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情况。主要有: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履行“一岗双责”,推进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廉政风险防控和内控体系建设情况;各级领导干部落实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要求情况;师生反映强烈的有关问题情况;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情况。
(七)加强对上级巡视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八)学校党委要求了解和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十四条 检查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汇报。重点听取被检查基层党委(党总支部)、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情况,“一岗双责”履行情况,贯彻落实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和学校党委工作要求情况,“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二)个别谈话。与被检查基层党委(党总支部)、单位、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以及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三)受理信访。受理反映被检查基层党委(党总支部)、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所涉及的检查对象的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调阅资料。根据检查工作需要,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五)交流座谈。组织被检查基层党委(党总支部)、单位、部门有关人员进行座谈交流,了解相关情况。
(六)列席会议。列席基层党委(党总支部)会、党政联席会、部门处(部)务会等会议。
(七)民主测评及问卷调查。根据检查工作任务设计民主测评表、问卷调查表,在适当范围内对被检查基层党委(党总支部)、单位、部门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和问卷调查。
(八)走访调研。以适当方式到被检查基层党委(党总支部)、单位、部门的下属单位和有密切关联单位了解情况。
(九)请求协助。提请有关单位(部门)予以协助。
(十)学校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 检查组依靠被检查基层党委(党总支部)、单位、部门开展工作,不干预被检查基层党委(党总支部)、单位、部门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十六条 检查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专项检查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第十七条 专项检查期间,经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检查组可以将被检查基层党委(党总支部)、单位、部门的党员和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室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检查基层党委(党总支部)、单位、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准备阶段。根据专项检查工作总体安排,由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拟出被检查基层党委(党总支部)、单位、部门及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组人员组成等,报学校党委批准后,对检查组组长进行授权。由检查办协调检查组向组织、宣传、纪检监察、人事、财务、审计等部门了解被检查基层党委(党总支部)、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所涉及的检查对象的有关情况,并提前将专项检查工作安排书面通知被检查基层党委(党总支部)、单位、部门,协调安排检查组开展工作。检查组应按照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报检查办审定。
第十九条 实施阶段。分管(联系)校领导带领检查组进驻被检查单位,分别召开领导班子见面会和专项检查工作动员会,通报专项检查工作任务,明确专项检查工作要求;检查组发布专项检查工作公告和公布联系方式,按照专项检查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检查工作。检查组对反映被检查基层党委(党总支部)、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所涉及的检查对象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并及时报告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被检查基层党委(党总支部)、单位、部门应当提供以问题为导向的书面报告、自查问题清单和相关档案材料,并做好相关会议组织和人员谈话安排。
第二十条 报告阶段。了解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后形成专项检查报告,如实报告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检查组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二十一条 反馈阶段。经学校党委同意后,检查组应当及时向被检查基层党委(党总支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其领导班子分别反馈相关检查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二条 整改阶段。被检查基层党委(党总支部)、单位、部门收到检查组反馈意见后,应当制定整改方案报检查办,并认真整改落实,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基层党委(党总支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检查办。被检查基层党委(党总支部)或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移交督办。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学校党委研究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对党员、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纪检监察室;其他方面问题,移交相关部门、单位。
检查办应当会同检查组跟踪了解和督办整改落实情况、移交事项办理情况,并向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四条 结果运用。专项检查结果应当作为党委及组织部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专项检查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师生的监督。
第六章 纪律和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和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专项检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组织、宣传、纪检监察、人事、财务、审计等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应当认真履行支持配合职责,检查前全面客观介绍被检查基层党委(党总支部)、单位、部门情况,在专项检查工作中提供信息、人员、专业等支持。
第二十八条 专项检查工作中形成的材料应当妥善保管,及时归类存档。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将专项检查工作中形成的所有材料移交检查办统一保管和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专项检查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专项检查工作纪律,切实遵守保密和回避等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专项检查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专项检查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专项检查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其他违反专项检查工作纪律行为的。
第三十条 被检查基层党委(党总支部)、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所涉及的检查对象应当自觉接受专项检查监督,积极配合检查组开展工作。党员有义务向检查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三十一条 被检查基层党委(党总支部)、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基层党委(党总支部)、单位、部门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检查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检查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干扰、阻挠专项检查工作或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不按照要求落实整改的;
(五)对反映情况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专项检查工作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被检查基层党委(党总支部)、单位、部门的干部群众发现专项检查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或检查办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广东医科大学委员会监督执纪专项检查工作办法》(党〔2018〕16号)、《中共广东医科大学委员会巡查工作办法(试行)》(党〔2021〕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