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医学院领导干部谈话制度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3-09-28

为贯彻落实中纪委五次会议和胡锦涛同志在会上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规范领导干部的从政从教行为,关心、爱护、保护干部的健康成长,增强领导干部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惩防并举的原则,培养树立“廉洁可敬、腐败可耻”的从政从教意识,使领导干部自觉遵守各项纪律,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二、领导干部谈话的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分不定期谈话、任职前谈话、诫勉及警示谈话。

(一)不定期谈话。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纪委书记和党委组织部部长,根据工作需要与要求,应当不定期与二级单位、各部处的主要负责人谈话。主要了解该单位、该部门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办学方向、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实施党内监督情况和他们廉政勤政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

(二)任职前谈话。任职前谈话是对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任职前提出任职及廉政要求的谈话。主要是根据新的领导岗位职责,对领导干部提出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及群众反映的意见予以提醒,要求其注意克服和认真整改;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要求;听取本人对即将上任的工作设想。

(三)诫勉及警示谈话。诫勉警示谈话主要是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生活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建设、执行党风方面出现苗头性和群众反映的敏感问题,为了及时弄清事非,帮助领导干部改正错误,接受党组织帮助进行的谈话教育。主要是向被谈话人员说明谈话的用意和目的;要求就有关问题作出实事求是的说明;对其提出诫勉警示要求及对有关问题进行整改。被谈话人要表明自己的态度。

三、同领导干部谈话的原则。同领导干部谈话的原则是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分工负责。

(一)各部处、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主持全面工作的副职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纪委书记负责谈话。

(二)各部处、二级单位党政副职、处级调研员一般由分管(或联系)的校领导或纪委、监察处、党委组织部负责人负责谈话。

(三)诫勉警示谈话,根据实际需要,由学校纪委、监察处直接找有关人员谈话。谈话时,可请相关部门及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参加。

四、同领导干部谈话的形式。同领导干部谈话一般以个别谈话为主,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集体谈话的形式。

(一) 进行诫勉警示谈话时,约谈人不得少于2人,对该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警示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应当做好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组织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留存。需要被谈话人作出书面说明和落实整改的,被谈话人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书面材料。

(二) 谈话中如发现有较严重问题而被谈话人未能如实说明情况,需要进行初核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对举报失实的,应向被谈话人说明情况,已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在一定范围内,选择适当时间和场合给予澄清。

五、谈话登记制度

(一) 不定期谈话和任职前谈话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落实,并由专人做好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谈话时间、地点,被约谈人,约谈人、谈话内容等。

(二) 诫勉及警示谈话由学校纪委根据领导干部存在问题提出谈话拟办意见,报学校纪委审批。谈话时,纪委派人参加并做好记录。

六、本规定适用于学校管理的副处以上中层领导干部。科级干部的各种谈话,由学校人事部门、二级单位党总支、部、处、室参照上述规定进行。

七、本规定由学校纪委、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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