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医学院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发布日期:2013-09-28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坚持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形成防止和惩治腐败的合力”,以及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得到贯彻落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 责任内容

(一)各二级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为党总支书记。其他各部、处、室正职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二)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定或完善本单位、本部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向学校党委及上级主管领导负责。

(三)组织本单位、本部门干部、职工进行党风廉政建设学习,坚持并积极参加本单位、本部门的各项教育活动。

(四)带头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制度,实行校务公开,自觉接受上级、同级监督和群众监督。

(五)加强对本单位、本部门教职工的管理,强化对本单位、本部门干部、教职工的勤政、廉政和爱岗敬业及职业道德教育,纠正部门及行业不正之风。

(六)敢于同违法违纪腐败行为作斗争,发现问题及时向学校党委及纪委汇报。

二、责任考核

党委统一组织并实施对学校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惩、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对学校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个人的考核工作由学校纪委具体组织并实施。

(一)自查:指各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及部、处级领导干部个人对照本责任书第一条相应具体责任逐条查摆,在此基础上向党委及纪委写出自查报告;

(二)抽查:指学校党委或纪委对部、处级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其方法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检查、座谈走访等形式;

(三)民主评议:指领导班子和领导个人写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述职报告,在职责范围内进行述廉,群众和同级干部给予民主打分。评议对象为学校各二级单位、及各部、处、室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个人;

(四)考核档次认定:通过自查、抽查、民主评议,结合定性评价,对考核对象分别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划分档次。

三、责任追究

学校各单位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包括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批评教育。

各单位负责人违反廉政建设责任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责任制范围和管理权限,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单位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严重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在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中和大额度资金的审批使用中,不执行民主集中制,违反决策程序的规定,主观臆断,严重官僚主义,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直接干预基建项目、大型仪器采购招投标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由于管理混乱,致使国家、集体财产被贪污、挪用等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和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情况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四)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在选人用人上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或严重失察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规,弄虚作假和骗取名利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情况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六)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党风廉政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或者对监督检查人员、办案人员、检举控告人员、提供证据人员无理刁难、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情况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七)对家庭成员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隐瞒不报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或者说情干扰查处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情况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具有上述情况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他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一票否决,各单位责任人凡是因党风廉政建设问题受到处分的,其个人和单位在当年不能评为先进,不能提拔任用。

(二)责任人因工作变动,继任人继续履行本责任书的职责,承担责任。

(三)此责任书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上一条:《广东医学院二级党组织设立纪律检查组的工作意见(试行)》

下一条:广东医学院领导干部谈话制度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