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东医科大学委员会监督执纪专项检查工作办法

发布日期:2019-11-0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对校内二级单位、附属单位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检查,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及《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党委建立监督执纪专项检查工作制度,对校内基层党组织、附属单位党组织等开展专项检查监督。

第三条专项检查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省委、省纪委决策部署,坚持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专项检查工作坚持聚焦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强化监督执纪,做到专项检查工作全覆盖、监督常态化,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

第四条专项检查工作坚持党委领导、分工负责,依法依规、实事求是,依靠群众、发扬民主,惩防并举、防微杜渐,客观公正、廉洁高效等基本原则。

第五条 专项检查工作坚持和完善学校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牵头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工作机构

第六条学校纪委根据学校党委决策部署,负责统筹专项检查工作,向学校党委负责。业务上接受省纪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组的工作指导。

第七条 按照专项检查工作计划,每次专项检查工作前组成专项检查组。专项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由学校纪委根据每次专项检查任务确定并授权。专项检查组组长原则上由学校党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抽调其他正处级干部担任。

第八条 根据专项检查任务需要,专项检查组成员由纪委从相关部门抽调配备。专项检查组成员应当具备政治坚定、坚持原则、敢于担当、遵规守纪、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等基本条件,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文字综合能力。

                 第三章 主要任务

第九条深入被专项检查单位了解情况、发现问题、推动整改,着力发现各单位在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决策部署方面存在的实际问题。

第十条进一步加强对中层领导班子及成员的监督,着力解决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领导班子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促进校内二级单位、附属单位制度建设和规范化运作,为学校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提供可靠保证。

第四章 专项检查对象、范围、形式和内容

第十一条 专项检查对象和范围是学校各二级单位、附属单位党组织,重点是党员特别是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含非党员)。根据实际情况,专项检查对象和范围可适当延伸。

第十二条专项检查形式。专项检查工作分常规专项检查和专项检查,以常规专项检查为主,专项检查为辅。

常规专项检查是综合性专项检查,原则上与年度考核相结合,提高针对性,根据情况对需要专项检查的单位进行专项检查;

专项检查突出问题导向,根据工作需要,对学校有关单位、部门特定事项、特定问题及师生举报、反映较集中的问题开展专项检查。

第十三条专项检查内容。常规专项检查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

(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情况,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情况;

(三)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纪委各项制度情况;

(四)遵守廉洁自律准则和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五)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执行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制度情况,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情况以及党务、院务公开情况;

(六)二级党组织党建工作情况,选人用人情况;

(七)加强作风建设,落实“八项规定”精神的情况;加强纪律教育和廉政廉洁教育情况;

(八)学校党委要求了解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工作程序和方式

第十四条 专项检查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专项检查工作的准备。学校纪委根据学校年度工作要点和纪检监察年度工作要点,按照上级部门专项检查工作要求,拟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专项检查工作组应向相关部门了解被专项检查单位有关情况,研究确定专项检查重点,制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报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提前向被专项检查单位下发专项检查工作通知书。

(二)专项检查工作的实施。专项检查工作组在一定范围内向被专项检查单位领导班子或党委书记通报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的计划安排和要求,说明专项检查工作目的,明确专项检查工作要求,通过适当形式公布意见箱、联系方式等。专项检查工作组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专项检查,了解情况、发现问题。

(三)专项检查工作的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专项检查工作组汇总、归纳、分析和梳理有关情况,形成专项检查工作报告,如实报告了解到的重要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分析原因并提出处理建议。学校纪委及时听取专项检查工作组的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向学校党委报告。经学校党委同意后,专项检查工作组以谈话形式向被专项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个别反馈,以会议形式向被专项检查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反馈专项检查工作相关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处理意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四)专项检查工作的整改。被专项检查单位应当自收到专项检查工作组反馈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定整改方案,通过专项检查工作组报送学校纪委同意后启动整改,并在启动后1个月内报送整改落实进展情况。除特殊情况外,被专项检查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根据需要,专项检查工作组可对被专项检查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开展回访。

(五)专项检查工作的结果运用。各单位的专项检查结果和整改情况将作为党委进行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对被专项检查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党组织建设等方面的成功经验和特色亮点,专项检查工作组汇总后提交学校纪委和相关部门研究推广。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经学校纪委讨论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提出处理意见,或移交有关部门办理。重要问题线索,由学校纪委进一步调查,按有关规定分类处置。

第十五条 专项检查工作组的主要工作方式。采用听取专题汇报、个别谈话、受理群众来电来信来访、抽查调阅资料、实地走访调研、召开座谈会、列席有关会议、进行民主测评等及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方式开展专项检查。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专项检查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广泛听取意见,客观公正地了解情况和反映问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规定,主动执行回避制度。

第十七条被专项检查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应当自觉接受专项检查,广大干部群众要积极配合专项检查工作组开展工作,如实向专项检查工作组反映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共广东医科大学委员会校内巡察工作暂行办法(试行)》(党〔201729号)废止。

上一条:关于在学校各基层党委(党总支部)开展谈话提醒工作的实施办法

下一条:中共广东医科大学委员会关于加强纪委建设的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