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医科大学处分决定宣布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1-10-28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处分决定宣布工作, 增强执纪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深化查办案件 “后半篇文章”,提升标本兼治的综合效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处分决定宣布工作, 是指党的组织及相关单位按照规定将生效的处分决定向受处分人本人、受处分人所在党支部、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部)、所在单位宣布的工作。

第三条 处分决定宣布工作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维护纪律严肃性与保障受处分人权利相结合、协作配合与监督制约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于一个月内向受处分人本人及所属基层党委(党总支部)委员和所在党支部全体党员范围内进行宣布。政务处分(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于一个月内向受处分人本人及所在单位全体教职工范围内进行宣布。

第五条 根据案件情况及工作需要,处分决定可由处分决定机关派员宣布,也可委托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单位、部门)宣布。

第六条 向受处分人宣布处分决定时,受处分人应将其是否服从处分决定的意见签写在处分决定上。若受处分人对所犯错误和受到的处分认识不到位,宣布人员应进一步对其开展纪法教育,促使其认错悔错改错。拒不签署意见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签署意见的,由宣布人员予以注明。

第七条 党纪处分决定向受处分人所在党支部宣布,一般采取召开党员大会的形式,由该党支部负责人宣布;受处分人系其所在党支部负责人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宣布,也可由受处分人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部)负责人代为宣布。

第八条 党纪处分决定向受处分人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一般采取召开党委(党总支部)会议的形式。

第九条 根据案件情况和工作需要,处分决定宣布可采取召开中层以上干部大会或干部警示教育大会等形式。

第十条 处分决定委托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宣布的,有关单位、党组织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宣布的情况报送至学校处分决定机关。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处分决定宣布工作相关事项的,应向处分决定机关书面说明。

第十一条 处分决定宣布场所的布置应庄重、整洁。宣布处分决定时,宣布人员应着装端庄得体、表达规范准确。

第十二条 若受处分人违纪违法事实涉及国家机密、工作秘密或个人隐私,应在向本人宣布处分决定、做好纪法教育的同时,进一步要求其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三条 处分决定宣布后, 对按“四种形态”的第二、三种形态处理的案件, 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部)相关负责人应当及时与受处分人谈话, 做好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工作, 帮助其正确对待处分、解开心结、卸下包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继续承担受处分人的回访教育等后续工作, 并跟踪督促案发单位以案促改、落实纪检监察建议, 做到惩防结合、标本兼治,持续净化政治生态。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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