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医科大学纪委书记谈话提醒制度

发布日期:2021-10-28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切实发挥纪检监察机关专责监督作用,进一步压紧压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持续巩固风清气正政治生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学校纪委书记同下级“一把手”及领导班子谈话,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原则,围绕落实党委主体责任、书记第一责任人职责、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纪检机关监督专责,强化压力传导,推动管党治党责任链条越拧越紧。

第二条 谈话由学校纪委书记或由学校纪委书记委托副书记组织实施。

第三条 谈话对象为各基层党委(党总支部)、各单位(部门)党政主要负责同志、领导班子成员等,根据需要可酌情扩大范围。

第四条 谈话内容

(一)谈话对象结合岗位职责和《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等党内法规和学校党建工作的相关要求,查摆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廉政风险点;

(二)谈话对象聚焦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等方面存在的短板不足,汇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主要思路和整改措施;

(三)谈话对象对学校全面从严治党的工作建议,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工作的建议;

(四)结合调研及日常监督等了解的情况,进行提醒并提出纪律要求;

(五)其他需要沟通交流提醒的事项。

第五条 谈话前准备工作

(一)谈话工作计划由学校纪检监察室提出,报学校纪委书记审定。

(二)谈话前三天应将谈话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等事项,通知谈话对象。

(三)谈话人要根据谈话内容进行认真准备,增强谈话的针对性、有效性。

第六条 谈话要求

(一)发现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重视、不主动、不到位的,工作上有短板的;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存在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应及时进行谈话。发现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管党治党问题较多、党员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问题较多,影响学校风清气正政治生态建设的,应及时进行集体谈话。

(二)谈话对象要根据学校纪委提出的谈话内容,认真做好准备,如实反映情况。谈话提供的所有材料必须个人亲笔签名或加盖单位公章。

(三)谈话情况应及时整理上报学校纪委书记,书面反馈谈话对象,督促抓好整改。

(四)谈话对象应对反馈的问题和整改建议高度重视,严肃对待,认真抓好整改落实,及时上报整改落实情况。

第七条 谈话有关情况纳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作为干部年度考核、评先评优、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本制度由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切实发挥纪检监察机关专责监督作用,进一步压紧压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持续巩固风清气正政治生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学校纪委书记同下级“一把手”及领导班子谈话,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原则,围绕落实党委主体责任、书记第一责任人职责、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纪检机关监督专责,强化压力传导,推动管党治党责任链条越拧越紧。

第二条 谈话由学校纪委书记或由学校纪委书记委托副书记组织实施。

第三条 谈话对象为各基层党委(党总支部)、各单位(部门)党政主要负责同志、领导班子成员等,根据需要可酌情扩大范围。

第四条 谈话内容

(一)谈话对象结合岗位职责和《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等党内法规和学校党建工作的相关要求,查摆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廉政风险点;

(二)谈话对象聚焦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等方面存在的短板不足,汇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主要思路和整改措施;

(三)谈话对象对学校全面从严治党的工作建议,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工作的建议;

(四)结合调研及日常监督等了解的情况,进行提醒并提出纪律要求;

(五)其他需要沟通交流提醒的事项。

第五条 谈话前准备工作

(一)谈话工作计划由学校纪检监察室提出,报学校纪委书记审定。

(二)谈话前三天应将谈话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等事项,通知谈话对象。

(三)谈话人要根据谈话内容进行认真准备,增强谈话的针对性、有效性。

第六条 谈话要求

(一)发现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重视、不主动、不到位的,工作上有短板的;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存在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应及时进行谈话。发现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管党治党问题较多、党员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问题较多,影响学校风清气正政治生态建设的,应及时进行集体谈话。

(二)谈话对象要根据学校纪委提出的谈话内容,认真做好准备,如实反映情况。谈话提供的所有材料必须个人亲笔签名或加盖单位公章。

(三)谈话情况应及时整理上报学校纪委书记,书面反馈谈话对象,督促抓好整改。

(四)谈话对象应对反馈的问题和整改建议高度重视,严肃对待,认真抓好整改落实,及时上报整改落实情况。

第七条 谈话有关情况纳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作为干部年度考核、评先评优、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本制度由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上一条:中共广东医科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全面落实二级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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